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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關心過同性戀,你會羨慕如法國旅台學者畢安生教授對於愛情的堅貞,最後他用生命做了一次炕議,不贊同用生命來抗議,不過這好像元好問的詞「恨人間,情是何物,直教生死相許。」異性、同性都一樣,然而對畢教授是同情的多,還是感同身受的多,如果只是同情,見樹不見林,若能感同身受,才能解決最終的同性婚姻,當中的法律難題。為甚麼同性戀者不要「同性伴侶法」,為何不贊成在民法中設專章,他們要的平等權利,容我殘忍的說不是真平等,條件上就不平等了,二個男人如何生孩子,不能的話,要說甚麼平等權利,領養是可行但領養也有專業評估,異性婚要領養亦同,同性婚姻若討論起來,通篇都會是倫理學和法律學的辯證,其中有一些問題很好解決,有一些問題真得需要支持同婚者認清現實。

 

百分之百贊成同志婚姻,結婚是二個人的事,當然也是二個家族的事,若能取得家族的同意支持是最好的,家庭相處才會相對和諧,至於幸福不幸福還是要靠彼此之經營。同婚有個最大的問題,這也就衍生出婚姻平權的問題,何謂「婚姻平權」?簡化的說就是在婚姻中,法律相關的平等權利,同婚者希望與異性婚姻一樣平等的權利。大家都知道傳統婚姻指得是男與女,所以律法上的婚姻關係,訂立的標準都以男女的權利義務為要件,另外一個非常重要的要件是婚姻關係產生的「家庭關係」,「家庭關係」牽涉的不僅是上一代的父母,更多的是子女,這也就是所謂婚姻平權當中,最困難的突破點。

 

男女結合繁衍下一代天經地義,是自然也是本能,那麼『男男』、『女女』,如何繁衍?既不能繁衍!說「平權」就沉重了,當然主張平權者的立論是他們可以做試管、領養、找代理孕母,然後達到平權,建構完整家庭,更有一派說男女婚姻不也用試管、領養、找代理孕母,達到建構完整家庭!甚有一說,男女婚姻還不是棄養小孩、虐待小孩,所以主張婚姻平權者的說法極具說服力,但也具有攻擊性。

 

有愛最大,結婚這個問題贊成,但平權就必需深思,既然有愛最大,結婚就要認清現實,我從來不歧視任何人事物,但對於現實卻一定會表示意見,當你發現自己是同性戀時,你就要有心理上的準備,這個準備並不是因為別人異樣眼光,畢竟同性戀不會因為別人異樣眼光而改變自己是同性戀的本質,如果可以改變那也就顛覆了同性戀的立場,早年同性戀面對社會壓力、家庭壓力,所以違背意志或被半強迫與異性結婚,但本質上不變,這個本質就是喜歡同性這個立場,才是同婚之根本,然而同性戀真正要認清的現實,就是你不可能有後代,就是不可能有孩子。

 

可以這麼說,這是很殘忍的現實,除非你認為愛不再最大,有孩子還是最重要的,平權者論平權,言之不孕夫婦也可以試管、領養、找代理孕母,為甚麼他們不行,這是岐視不公平,確實不公平!這個不公平的基礎,其實建立在生理上,心理上,自然上和現實上,以及社會制度上,最後才是形諸法律文字上,婚姻平權者的立論在乎重視的是平等權利這件事,卻忽略盡義務的重要性,所謂義務並不是婚姻二方之間而已,而是醫學倫理上,心理教育上的評估,在社會現實上倫理的衝突,而法律就是依據這些權利義務的基礎去做成規範婚姻中的民法、刑法,這只是同婚而已的討論,有些人是雙性戀,那更為複雜,同理「婚姻平權」討論的,就不全是同婚的平權如此單純,同性戀有人權,雙性戀呢?再衍義人與動物能不能有愛呢?接著就進入「多元成家」,有人說這是性解放者的終極目標,簡言之就是別拿法律限制性別、物種、倫理的行為,主要當然就是開放式的性行為,所以性解放之意義就是有愛、無愛,同意就可以行為的意思,不論性別、不論親子、不論物種,這也是許多反同婚人士最擔憂的結果。

 

不管你是贊成同婚還是反對同婚,台面上的人物說法都很對立偏激,雙方都有很惡毒的言論,雙方的勢力也都匯聚龐大的政治、宗教、信仰的能量,早已不是單純的同性婚姻議題。

 

寫到這裡適可而止了,同婚現在正在釋憲階段,對憲法、刑法、民法都算一知半解,釋憲之後又是一場爭論,結果不論如何,你可以支持,可以反對,不變的是都是我們全部承擔,再說一次立場,贊成同婚,至於平權慎思、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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