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月為了考汽車駕照,報了駕訓班,在學科講習時,講師講了些實際的例子,很有用!不過喜歡思考的個性,讓我不得不提出質疑,本來講師說甚麼,大多就是為了應付筆試,但這位講師又喜歡跟學生交流互動,那就不客氣把我想說的,就來互動一下。

 

他舉一個例子,說有一台汽車與一個騎著腳踏車的小朋友擦撞了,家長報案來了警察,小朋友的頭部和手腳有撕裂傷、流血,警察對汽車駕駛人進行酒測完畢,也對小朋友進行酒測,家長不滿一狀申訴到警局,講師問「警察這樣對不對」,全班只有我說「對」,講師接著說「你是警察會這麼做嗎?」我的答案很肯定「會」,又問「如果你是小朋友的父母呢?」我說「當然生氣啊」講師說「會生氣,那你當警察還這麼做?」你沒有同理心,接著開始闡述警察這麼做是錯的,這個小小的例子論證警察是錯的,我不敢茍同,因為中間有許多前題和過程,講師是避而不談的,譬如小朋友傷勢嚴重,家屬應該打119召救護車,即使傷勢介於中間無法判別,家長或汽車駕駛人也應先緊急處理流血和傷口,所以小朋友的傷勢到底為何未處理,這就要看當下的判斷,現在民主自由的社會,甚麼都可申訴,先說先贏,驟下判斷的以為警察沒有同理心和枉顧人命、執法偏頗,是否也有失偏頗。

 

執法人員當然要看現場做正確的執法行為,如果在場的父母親、汽車駕駛人、救護,都沒有做緊急的處置,那麼把這同理心和枉顧人命、執法偏頗推向警察的執法,真心覺得只是找替罪羊,並非替警察開脫,只是認為在沒有生命安全疑慮下的執行公權力,何錯之有?父母親友或許心疼,但是換一個角度,親人們又做了些甚麼?這個案例最後由警局長出面道歉,好像警察有錯,事實上到底有沒有疏忽或錯誤,還是得回到現場,只是現在的社會氛圍太難了,有人會說一個八歲小朋友酒測顯有過當,但是法律很冰冷,公權力的彰顯在公平公正,八歲小朋友受傷是事實,但肇事責任未必在汽車駕駛人身上,若警察不能在程序上取得正義,即便事後證明過失方為汽車駕駛人,汽車駕駛人亦可以程序不正義,做為推責之申覆,所以重點不在是否為小朋友,重點應為傷者是否意識清楚,傷勢嚴重程度,再退一萬步言,作為緊急處理的並非警察,而是當事人,一般來說警察來到車禍現場五分鐘是最快了,十五分鐘已算合理,到了現場瞭解情況,檢視傷者,這是一定的程序,所以一般來說警察不會無視傷者,那麼進行酒測也一定是在傷者無礙的情況下進行,當然警察可以更貼心一點,先送傷者到醫院,再行做必要之檢證,那麼爭議會少一點,尤其傷者是名八歲小孩,不過警察的處理到底有甚麼錯呢?置傷者生死不管嗎?還是偏袒汽車駕駛人呢?沒有!原因就是沒有考慮到父母的憂慮,但是想反問的是父母,讓小朋友在馬路街道騎腳踏車,難道都不關心嗎?車禍發生,小朋友受傷,若父母緊張小孩,不是該馬上送醫院嗎?為何要等警察來?

 

現在台灣社會,對於許多人事物的判斷,常常陷入莫名的感情,大車與小車車禍,馬上有人會說大車可惡,人被車撞,一定是車錯,前陣子有個外拍女孩被殺,嫌犯被抓,一口咬定是女友教唆共謀,該名女性在臉書被四萬多則的口水淹沒,最後警方查無實證,四萬多則羞辱謾罵、卑劣的留言,一夕消失,常想該用感情思考,還是理智思考,其實都可以,但是今天的社會太過速食化,太過標題化,太過感情用事,太過理想冰冷,注定了社會文化的淺薄化和扁平化,人云亦云之後,我們不想多動腦,就像使用電腦複製轉貼,最後想想你得到甚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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