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個故事是這樣的,一名富二代男子與二名女子在夜店狂歡,酒酣耳熱之際,再加一些K他命、搖頭丸,你情我願便上大酒店開房,準備來個一箭雙飛。

 

循例男女先來個鴛鴦浴,一男一女先出浴室,男的獸性大發,一把就將女子推上床,拿起床邊櫃的紅酒猛灌女孩,女孩不斷掙扎,不過越掙扎越讓男子興奮,索性拿起一整瓶搖頭丸往女孩嘴裡送再灌酒,另一名女孩梳洗完畢出來,見狀想要制止,不過又怎敵男子的野獸行逕,只得悻悻然離去,隔日新聞頭條,女子服食二級毒品過量暴斃酒店中。

 

刑事偵察、法醫、鑑識人員,將證物一一過濾,所有犯罪事實都指向這名男子,因此律政檢控該男子謀殺罪名,在男子辯護律師的巧辯之下,一度令所有警方物證全都因運送過程被污染而不能成為呈堂證供,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情況下,案子眼看不能成立,這時另一名女子的證供相形重要,更重要的是在女子的包包裡有當日裝搖頭丸的空瓶,這個空瓶一直隱匿於該女子的包包之中,該包包在案發當日即未再被使用,一直置放於二名女子的租屋處,有員警駐守,因此也就形成證物處於真空狀態下,沒有污染的情形,鑑證發現之後,經過比對,在空瓶上不但化驗到被害人的DNA,還有被告的指紋,最重要的是瓶口的口徑與被害人上顎經強行灌食形成的傷口完全吻合。

 

案情終露曙光,不過律師並非省油的燈,在法庭上做出一個喝水的動作,請專家證人(法證高級顧問)回答解釋這個動作,專家證人回答說「喝水」,此時律師將手邊的保溫瓶向下表示一滴水都沒有,那麼縱使證明被告曾經強行將瓶子往被害人的嘴裡塞,都不能說明被告到底塞了多少顆,一顆、二顆,也可能是跟我這個動作一樣,瓶子裡根本沒水,藥瓶裡也沒藥丸,在不能確認被告究竟有無灌食大量搖頭丸這部份,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情況下,請法官判決被告無罪。

 

案件到此,可以看到律師善用邏輯以及法律程序的靈活,不過這位專家證人不愧為專家證人,本職、學能、素養,一語道破律師的詭辯,專家證人搬出『普通法法例』

 

『普通法法例』對我們很陌生沒錯,這是一個香港的戲劇劇情,香港的『普通法法例』我們當然陌生,不過如果說常識、通識、經驗法則,那麼大家就明白了,『普通法法例』就是一個基礎,專家證人說「鑑識物證也是在『普通法法例』之下,意思就是不能脫離常識、經驗,律師拿保溫瓶往嘴巴送,並且有吞嚥的動作,這就是標準的喝水,任何一個人喝水的動作都是這種基本模式,律師的動作要突顯藥瓶中可能無藥物,不過我要強調,在『普通法法例』下,這是不成立的,一個水杯往嘴送又有吞嚥的行為,他的意義就是喝水。」律師的動作只是演戲,當然不能作為實際的情境,也就是說「被告將藥瓶強灌入被害人口中的行為,就只有一個目的,將大量藥丸給被害人服食」,請注意這是一宗謀殺案,他不是在演戲,如果藥瓶中只有1~2顆的藥丸,這種強灌的動作,根本毫無意義!

 

案情至此,真相呼之欲出,最後關鍵證人,那另一名女子的證供,也就成了本案最後關鍵中的關鍵。

 

最後被告當然有罪,不過改判較輕的誤殺罪,這部份仍是律師的表演,不是我想說的重點,有興趣大家可以去找找【法證先鋒3】看看。

 

對這個情節的感觸很深,所以拿出來分享,香港是陪審團制,有罪、無罪是陪審團合議結果,正不正義,制度好不好,筆者不知道,不過看到台灣的司法法界,頻傳『恐龍怪象』,讓我想到這一段情節,那就是本職、學能、素養,常識、通識、經驗法則,這本是一個最簡單的基礎,但在台灣你卻發現這個基礎的崩壞,脫離本職、學能、素養,常識、通識、經驗法則的行徑,在司法界普遍性的存在,人民希望法官開天眼,不過當法官連最基本的常識、通識、經驗法則都可以違反時,『恐龍怪象』註定留下一個最大的法律漏洞,就是『司法』的本身。

 

筆者是理想主義作夢者,不過從夢裡醒來,卻是現實生活的實踐者,可以高談闊論理想國度中的種種烏托邦,不過沒忘記回到腳底板踏著的地球,知道這裡是哪裡!所以好好工作、照顧好家人、循規蹈矩,偶爾在這裡抒發不滿與理想,當是做過一場夢,有沒有都好,即便一切真實或不真實,最重要的還是最後生活過的好不好,『不好』就繼續努力,『好』繼續保持囉!

 

人生一願,雖然沒有實踐,不過看看這些影片真得很過癮,是戲!也是現實!啟示便在心中開花而結果了。

 

 更正:『標準法』正確的說法,應為『普通法法例』,在此向各位朋友說抱歉,未免誤導特此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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