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名詞之爭(一)

 

雙方律師當然先就名詞爭論一番,辨方舉出小吃的棺材板、貓耳朵、水晶餃、皮蛋一堆等,說明這都只是名詞,棺材板裡沒棺材,貓耳朵裡沒有貓耳,水晶餃裡沒水晶,皮蛋裡也沒半張皮,原告律師不甘示弱的說,牛肉麵裡沒牛肉怎叫牛肉麵,叉燒包裡沒叉燒,又怎叫叉燒包,肉包子裡放豆沙,還能叫肉包嗎?

 

法官聽到這些繞口令,當然聽到煩,喝止了這鬧劇,因為名詞就是名詞,當訴訟主體落入名詞之爭,就是一個名稱罷了,重要的是被告已交貨的事實,那麼爭執名詞毫無意義。

 

各位看到這裡為止,一定會不服氣,但是就好像一個人改了名,還是那個人的意思是一樣的。主體不變,只是名稱換了,卻不能否定這個人存在這個事實,我們可以不服氣,但就辯方的訴求,原告律師明知為文字遊戲,都不能否認一個事實,就是就名詞上的『3D立體賀卡』已經交付。

 

讓我們白話一點的說「品名名稱『3D立體賀卡』已交付」,重點已被辯方咬死『3D立體賀卡』就只是一個稱呼、一個名字,內容是甚麼已經無法爭執,相信許多人對於這樣的結果感到不可思議,不過這就是法律,明知有漏洞,在這一篇電影【整人狀元(算死草)】心得分享介紹就有提及「環首之刑與環首死刑」一字之差的結果大不相同,同理在案件當中的主體定義,如何定義就成了最後判決的依據。

 

最後原告律師終於找出對應之道,你玩文字遊戲,那麼我也玩囉!如何玩?

 

首先原告律師應允庭外和解,但先決條件就是要被告賠償原告「任何一張被告公司的賀卡」,辯方律師當然欣然接受,因為這種民事官司和解是最好的收場,爭執的主體也不是多貴重的東西,因此便說該公司有卡片12000多種款式,有100多位設計師,願意賠償任何一張賀卡作為補償。語畢,原告律師不急不徐的向庭上說「原告願意接受賠償『任何』一張被告公司的賀卡」請記錄。被告律師發現不對,這與他先前主張的『名詞』違背,『任何』是可形容詞,簡單說就是辯方律師自己破了自己的梗,大喊反對之餘,法官對著辯方律師說了,那你到底要主張甚麼?

 

不用說,被告律師吃了敗仗,表面上這案子庭外和解,被告賠償卡片,當然亦需負擔訴訟費用,不過明眼人都看得出來,若再訴訟下去,誰會敗訴很清楚。

 

許多人一定有很多疑問,小小的一張卡片要到非告不可嗎?當然不是!若非被告對於消費行為的忽略及態度傲慢,令原告吞不下這口氣,明明被告就是商業欺騙的行為,還可以理直氣壯,那原告也不會非要爭取一個公道不可,道理說得通,我想沒人願意去走法律這條路的。

 

街頭巷尾、市井小民,常常會有一個困擾,就是上述這個小例子的困擾,明知事情小到不能再小,有時候甚至是一元的差別,想要據理力爭,卻又遇到勢力龐大、態度傲慢的人,雖說忍一時風平浪靜,但怎樣就是那口氣咽不下。

 

現代的網購頻繁,消費糾紛時有所聞,一種是大公司仗勢欺人,一種是消費者有心去訛詐大公司,這些都不是可取的行為,不過這些現象其實每天都在發生,這幾年的戴爾電腦與瘋狂下單的消費者,不就存在這樣的關係,戴爾面對大陸與台灣的消費者二套標準,而我們的網購消費專家也不遑多讓的貪小便宜,給他瘋狂下單,最後台灣的法律還真是一籌莫展,這還是高價品,記得『多氯聯苯事件』嗎?受害者集體訴訟,經過十幾、二十年,勝訴了!但根本無濟於事。

 

今天這個名詞之爭,只是民事案件的小例子,若在刑事案件上,生與死往往一字之差,寫文至此,已非『名詞之爭』,只能感嘆人事浮沉!是非乎?黑白乎?正義乎?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雖說這個例子的背景不完整,不過最大的目的還在說一個感受,「話是鋒,筆是妝!」成也他,敗也他!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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