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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文字,應該是溝通的工具,人類得天獨厚可以擁有完整的發音構造和五根手指透過一套有系統的方法讓我們可以如此揮灑詮釋動物靠嗅覺、靠視覺、靠聽覺、靠觸覺去溝通,我們常說的心靈,更不是每個人都可以準確去感受的一種工具,他接近於抽象的一種解構,亦即就是一種感覺,他的內涵可能超乎言語、文字,但你卻無法具體化那種感受,行諸於文字、語言,所以語言、文字是人與人之間最直接的溝通工具。

 

年紀越大卻越覺得這樣的工具,往往失去他原始的功能,他還是工具,只是越來越難懂,越來越不容易溝通,很難想像一個方便的工具,成了生活中最大的阻礙,因為聽不懂、看不懂,那麼何來溝通。

 

律師這個職業,大概是最會使用文字的行業,世界各國皆然,在法庭上的攻防,除了法條、法例,字斟句酌,還得不時有新的創見,若說玩文字遊戲,法律人真得當之無愧,但是法律人的存在,也是基於文字疑點下,尋找所謂「正義與是非」,矛盾處處可見,有人說律師根本是邪惡的代表、金錢的奴隸,也有人說律師是再生父母,伸張正義,這個行業本來就有許多的爭議與矛盾,端看我們眼中所能看見的有多少,論職業他們也不過就是盡本份,論道德勢必要打上一個大問號!

 

有個故事在法庭上上演,一對夫妻為了慶祝結婚十週年,於是向一家廠商訂製了一張3D立體賀卡做為紀念,要求卡片的主題就是一座立體的巴黎鐵塔,廠商應允,但做了出來夫妻不買帳,廠商也翻臉,因此對簿公堂,原告是夫妻,被告是廠商,被告的律師將『立體』做成名詞解釋,看到這裡,大家一定覺得不明所以,但這就是律師的文字遊戲,為了維護他當事人的利益,律師必需先為標的做出最有利解釋,當立體成了名詞,也就表示這個3D立體賀卡就是個名稱,形式如何已不重要,與原告所說的動詞、形容詞的立體,完全不違背。

 

簡言之,立體不立體,不再是問題,問題是被告已把卡片做好,交給原告,因此應判原告敗訴,各位一定會覺得怪怪的,為甚麼這個詞性這麼重要,這就是法律,法律的條文冷冰冰,是死的、有規定的,在此民事案件中的爭執是契約履行,被告既已履行名詞上『3D立體賀卡』的義務,何罪之有?因此原告提起訴訟,當為無理,故敗訴是最後的必然!

 

雙方律師當然先就名詞爭論一番,辯方舉出小吃的棺材板、貓耳朵、水晶餃、皮蛋一堆等,說明這都只是名詞,棺材板裡沒棺材,貓耳朵裡沒有貓耳,水晶餃裡沒水晶,皮蛋裡也沒半張皮,原告律師不甘示弱的說,牛肉麵裡沒牛肉怎叫牛肉麵,叉燒包裡沒叉燒,又怎叫叉燒包,肉包子裡放豆沙,還能叫肉包嗎?

 

法官聽到這些繞口令,當然聽到煩,喝止了這鬧劇,因為名詞就是名詞,當訴訟主體落入名詞之爭,就是一個名稱罷了,重要的是被告已交貨的事實,那麼爭執名詞毫無意義。

 

各位看到這裡為止,一定會不服氣,但是就好像四十改了名,還是四十的意思是一樣的。主體不變,只是名稱換了,卻不能否定四十存在這個事實,我們可以不服氣,但就辯方的訴求,原告律師明知為文字遊戲,都不能否認一個事實,就是就名詞上的『3D立體賀卡』已經交付。

 

讓我們白話一點的說「品名名稱『3D立體賀卡』已交付」,重點已被辯方咬死『3D立體賀卡』就只是一個稱呼、一個名字,內容是甚麼已經無法爭執,我相信許多人對於這樣的結果感到不可思議,不過這就是法律,明知有漏洞,在四十這一篇電影【整人狀元(算死草)】心得分享介紹就有提及「環首之刑與環首死刑」一字之差的結果大不相同,同理在案件當中的主體定義,如何定義就成了最後判決的依據。

 

最後原告律師終於找出對應之道,你玩文字遊戲,那麼我也玩囉!如何玩?

 

首先原告律師應允庭外和解,但先決條件就是要被告賠償原告任何「一張被告公司的賀卡」,辯方律師當然欣然接受,因為這種民事官司和解是最好的收場,爭執的主體也不是多貴重的東西,因此便說該公司有卡片12000多種款式,有100多位設計師,願意賠償任何一張賀卡作為補償。語畢,原告律師不急不徐的向庭上說「原告願意接受賠償『任何』一張被告公司的賀卡」請記錄。被告律師發現不對,這與他先前主張的『名詞』違背,『任何』是形容詞,簡單說就是辯方律師自己破了自己的梗,大喊反對之餘,法官對著辯方律師說了,那你到底要主張甚麼?

 

不用說,被告律師吃了敗仗,表面上這案子庭外和解,被告賠償卡片,當然亦需負擔訴訟費用,不過明眼人都看得出來,若再訴訟下去,誰會敗訴很清楚。

 

許多人一定有很多疑問,小小的一張卡片要到非告不可嗎?當然不是!若非被告對於消費行為的忽略及態度傲慢,令原告吞不下這口氣,明明被告就是商業欺騙的行為,還可以理直氣壯,那原告也不會非要爭取一個公道不可,道理說得通,我想沒人願意去走法律這條路的。

 

街頭巷尾、市井小民,常常會有一個困擾,就是上述這個小例子的困擾,明知事情小到不能再小,有時候甚至是一元的差別,想要據理力爭,卻又遇到勢力龐大、態度傲慢的人,雖說忍一時風平浪靜,但怎樣就是那口氣咽不下。

 

現代的網購頻繁,消費糾紛時有所聞,一種是大公司仗勢欺人,一種是消費者有心去訛詐大公司,這些都不是可取的行為,不過這些現象其實每天都在發生,這幾年的戴爾電腦與瘋狂下單的消費者,不就存在這樣的關係,戴爾面對大陸與台灣的消費者二套標準,而我們的網購消費專家也不遑多讓的貪小便宜,給他瘋狂下單,最後台灣的法律還真是一籌莫展,這還是高價品,記得『多氯聯苯事件』嗎?受害者集體訴訟,經過十幾、二十年,勝訴了!但根本無濟於事。

 

今天這個名詞之爭,只是民事案件的小例子,若在刑事案件上,生與死往往一字之差,寫文至此,已非『名詞之爭』,只能感嘆人事浮沉!是非乎?黑白乎?正義乎?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雖說這個例子的背景不完整,不過我最大的目的還在說一個感受,「話是鋒,筆是妝!」成也他,敗也他!不可不慎!

 

粗體字的部份是二年前寫的一篇格文,舊酒新瓶,二年後文章中的問題關鍵沒有任何改變,一種簡單的工具,表現在生活中,本應單純率直被運用,只是在現實中,往往會被賦予不一樣的定義,「名詞之爭」只是一種話術,關鍵的問題總在話術的背後掩蓋,最後我們被高明的文字、語言控制,被迫、被騙,被轉移真相與事實。

 

所謂馬王的「九月政爭」,關鍵本是關說與非法監聽,如果關說是錯的,監聽是合法的,政爭何來?當然有質疑是正確的,但是質疑是否為關說?是否為合法監聽?並不能直接跳躍成政爭一詞,一旦進入所謂政治問題,關說與非法監聽等關鍵問題不見了,只見權謀,完全沒有是非、黑白,成了遂行政治目的的立場問題,高明的話語、文字操作,老百姓活生生的被當成傻瓜,到底王金平院長有無關說?到底檢察官有無非法監聽?誰真得關心了,是非沒了!黑白沒了!在上位如此,更不必想升斗小民在生活上,沒了是非,沒了黑白。

 

一篇舊文可以道盡這個社會的怪象,不僅在於政壇,近來一則彰化和美的新聞,不也在「名詞之爭」的背後,被高明的文字、語言控制,被迫、被騙、被轉移真相與事實。我不知道事實與真相,但確信的是這位孩子沒有吸毒,可以確認的是生命結束在這深深宅院。洪仲丘案如此,此案如此,接受資訊的同時,我也深深懷疑過這些資訊是否可以確認,我們都不是專業更不是萬事之通,但是常識之下很難理解那非常情、常理的詭辯,很想相信人類的善良,卻又不能否認我們確實存在的劣根性。

 

舊文的置入,在未來會有更多,常想這些曾經寫過的文章,為何總那麼寂寞?可能正是因為如此寂寞,所以他存在,時時警惕著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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