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ujYoo3F-lc0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123827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41015002087-260402

 

曾文欽被控10112月間在台南市南區一間遊藝場,以線上遊戲的儲值卡誘使方姓學童進入廁所,並將方童割喉殺害。曾男落網後一度稱「殺12個人不會判死刑,且失業想吃牢飯,才隨機殺人」,引起社會公憤。

曾文欽一審時被台南地方法院判無期徒刑,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今天仍判他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但以曾犯案時精神耗弱,服刑前必須入醫院監護5年。由於無期徒刑需服刑25年才可聲請假釋,若判刑確定,曾文欽得被隔離社會30年,才能達假釋門檻。

 

如果這個社會,因為某些人的『身心障礙』,殘害了別人生命或身體,就可以在法律上得到『免死金牌』,這個社會將會成為怎樣可怕的環境?

 

近來看了幾則刑案的判例,就自己學習成長的過程經驗,對司法感到荒唐之餘,真想說說髒話,文明人用髒話是解決不了問題的,不說憋著,是否長久累積後也會造成『身心障礙』,然後一時無法控制病情,做了不該做的事,這是否又代表著這個社會,許多人都在心理長出了腫瘤,包括那些久坐於堂上的法官們!

 

法官或宗教家或廢死主張人士常說「我們不是神,我們是否能決定一個人的生死!」,這樣的大哉問!

 

這個命題,在佛家中有一句話可以回應「殺生為護生,斬業非斬人。」這句話的內涵淺顯卻也高深,佛家此語與佛家所信仰的『不殺生』是完全矛盾的對決,但為何會有這話出現呢?這又回到另一句佛語「我不入地獄,誰入地獄?」,佛語說完開始說人話,那就是當法官就要有身為「我不入地獄,誰入地獄?」及「殺生為護生,斬業非斬人。」的佛見,若不能有此種覺悟,又如何在那張椅子上可以安坐!生命之重不僅僅只是你審判的對象,是遭受磨難苦楚的被害者,還有未知不可得的下一位受害者。

 

很不想提白曉燕的案例,但是這個案子本來可以不必發生的,法律的一致性若能伸張,白案三嫌早因前案結夥強劫『唯一死刑』處決,又怎會有白案發生,另一全身而退的張嫌亦不會在幾年後殺了女友。類似的案例多不勝數,有人權者說,這是結果論,對!這就是結果論,我們不都處在結果之中嗎?你睜開雙眼,看著每天發生的事情,就是結果,如果我們的法律一天沒有改變,『死刑』就該是結果之一,我們沒有終身監禁,我們空有一罪一罰、無期徒刑,字面上、法律上,騙了我們老百姓,像是李宗瑞案累計三十幾年的有期徒刑,你真以為會關他三十幾年嗎?你以為無期徒刑真得關到死嗎?這些法律上的結果,造成更多人受害,甚至死亡的結果,我們期待的法律常有人說是「公平與正義」,其實我們要的最終還是結果!如果你是加害人?如果你是被害人?你們覺得呢?

 

「理想與現實」往往會讓人失望,就像讀過馬克思主義的人一樣,建構一個社會主義的國家,不是為了老百姓、人民嗎?只是回到現實,實施社會主義的國家中,哪個國家不成了高度集權的獨裁國家?民主就可靠了嗎?未必吧!民主不就是自作自受的一種制度,有人說公民自決夠理想吧!看看公民投票的命題就知道,不過就是二選一選擇題,要不要?贊成跟不贊成?理想與現實總要有一個平衡點,不必把馬克思主義視為毒蛇猛獸,更不必把民主說得神聖,「從理想出發,回到現實,從現實中成就理想!」,取得社會生活中的一個起碼接受,不正是我們正在追求的結果,法律亦同。

 

小記:

 

1『身心障礙』特別用『』,並非特別針對身心障礙者,更不是歧視,而是對加害人利用以及律師、法官在見解上採用的質疑。

 

2律師常引聯合國或歐盟、美國之公約,企圖為加害者爭取更輕的刑責,身為律師本無可厚非,這是訴訟策略、職業道德,唯律師身份之外,別忘了你同時也是中華民國的律師,中華民國的法律未改變前,理想歸理想,現實歸於現實。

 

3法官常以「精神耗弱,其情可憫,人性未泯滅,足堪教化……」之詞,為加害者的罪刑做裁決之判斷結論,那麼受害者(家屬)形如遭受二次傷害,受害者活該嗎?受害者之死或凌虐,豈非加害者還在精神耗弱、其情可憫、人性未泯滅之下,做出有人性的行為嗎?豈非天下之滑稽!這是受害者,該得之結果嗎?那麼受害者(家屬)情又何堪?法官所受之教育嚴謹,甚至可說八股、文言文、用字艱深,顯其專業,社會事要有社會人的用語,若照本宣科,在冷冷的風中……精神耗弱者又多添幾人。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四十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3) 人氣()